3.1 一般规定


3.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条文说明

3.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城乡统筹的新要求,本标准设立“城乡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的地类覆盖市域范围内所有的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以满足市域土地使用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等工作需求。

本标准提出的“城市建设用地”基于原标准在大类上做了调整,主要包括;为强调城市(镇)政府对基础民生需求服务的保障,合理调控市场行为,将原标准“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为反映城市(镇)生活的基本职能要求,将原标准涉及区域服务的“对外交通用地”和不仅仅为本城市(镇)使用的“ 特殊用地”等归入城乡用地分类,为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在“居住用地”中强调了保障性住宅用地。

本标准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如高层多功能综合楼用地,底层是商店,2~15层为商务办公室,16~20层为公寓,地下室为车库,其使用的主要性质是商务办公,因此归为“商务用地”(B2)。若综合楼使用的主要性质难以确定时,按底层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归类。

3.1.2  本标准用地分类体系为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采用大、中、小3级分类,在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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